其實,人們對判決結果意見不一,也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尷尬,而立法實際上遠遠落後於技術所帶來的種種變化了
  □傅達林
  小夫妻倆因車禍離世,留下兩對失獨老人和4枚冷凍在醫院的胚胎。老人想拿回胚胎,醫院卻以我國明令禁止代孕為由相拒。近日,廣受關註的“冷凍胚胎繼承糾紛”案在江蘇宜興開庭審理,法院判決駁回老人的訴訟請求。
  這是人工生殖技術帶來的新型案例,其所觸發的法律與倫理的複雜問題,往往是一紙判決所難以解決的。在本案中,司法就面臨著倫理上的衝突:一方面,老人針對自己兒女的胚胎提出權利訴求,旨在日後實現延續血脈的願望,這種基於人倫的正當性訴求,無疑讓司法背負一定的倫理壓力;另一方面,從繼承法上分析,可以用來繼承的為個人合法財產,倘若承認老人享有繼承權,便意味著司法確認了胚胎的物的屬性,這無疑又與胚胎所蘊含的生命倫理相違背。
  倫理的兩難,不能阻止司法基於法律適用的客觀裁判。其結果雖然在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,但在制定法國家,我們很難期待司法能夠從新型案件中去“發現規則”。因此,法院的判決雖然呈現出保守的立場,但卻並無明顯可指摘之處。我國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》和《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》就明確:冷凍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,處於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的地位。即便是在美國,面對夫妻離婚時爭奪剩餘的胚胎,田納西州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也認為,冷凍胚胎既不是人,也不是財產,只是由於它們有變成人類的可能性而暫時給予特殊的尊重。因此,夫妻擁有的對胚胎的權利不能算作真正的財產權。這種對個體權利訴求的否棄,某種程度上恰恰體現了對人類胚胎所蘊含的生命倫理的尊重。
  其實,人們對判決結果意見不一,也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尷尬,而立法實際上遠遠落後於技術所帶來的種種變化了。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,體外胚胎就已經不是新鮮事物了,今天人類的輔助生殖技術更是日益成熟,但由此帶來的法律與倫理的糾葛,立法部門並未予以充分的考量與對待。法律規則的模糊,反倒造就了實踐中的暗流涌動,明朗化的糾紛卻難以通過有效的司法途徑予以化解。對於具有發展為生命潛能的胚胎,究竟應該如何定性,當事人對其享有什麼樣的權利,當事人行使胚胎權利應當遵循什麼原則,當事人與醫院基於胚胎產生的關係如何進行法律上的評價,胚胎發育為生命的權利由誰行使,這些問題都有待於更為充分而全面的研究、討論,並最終體現在立法文件當中。
  不過,在本案中醫院以代孕違法作為說辭則大可值得推敲。因為無論老人拿回胚胎如何處理,是否會用於代孕,這些都只是醫院單方面猜測。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取得胚胎後可能產生的違法行為,即便產生也應當由執法機關查處,而不能以此作為醫院對抗老人權利訴求的正當理由。真正的問題在於,基於胚胎,醫院和胚胎提供者之間形成了什麼法律關係?作為胚胎管理一方,醫院處置胚胎的權利來源如何?既然在法律上胚胎能否用來繼承尚無定論,司法也不支持,那麼醫院可以根據與當事人的約定,並按照尊重胚胎父母的意願、出於保護胚胎的目的、不違反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予以妥善處置。
  總之,胚胎較之胎兒在民法上的地位更為特殊,也更加需要採取特殊的規則予以規範。由於涉及子女身份的認定、財產的繼承等諸多法律問題,更涉及到個體的人倫訴求與普遍意義上的生命倫理推定,立法者應當制定人工生殖法,進一步明確胚胎的法律屬性、保存與使用的原則及限制,將人工生殖的許可、管理及監督納入法治軌道,以更好地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益,更好地協調好法律與倫理的關係。  (原標題:倫理兩難不能左右司法裁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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